行人「衝綠燈」都出事! 市民被罰款$2,000
有網民在Instagram上分享相關影片,片中拍着旺角匯豐銀行對出十字馬路,當時可以見到行人過路燈是紅燈,隨後鏡頭一轉就見到有市民被多名警員截停並因被罰款$2,000。據樓主所描述「綠燈斬(眨)緊燈嘅時候衝入去(過馬路)一樣會中招㗎」,相信被罰款的市民於行人過路燈「閃綠燈」時過馬路而被捉到。樓主最後提醒「旺角捉過馬路啊,提醒大家唔好亂咁過啊,我老竇曾經有1次試過,眨燈過馬路一樣被人捉,罰咗啲錢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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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民反應兩極「支持執法」VS「感到質疑」
有部份網民質疑對於為何「閃綠燈」同樣要被罰而感到不解,對執法標準提出質疑,直言過馬路途中閃綠燈應該點處理:「其實綠燈閃緊又未正式轉紅,即係仲係係合法範圍內,點解唔過得?」、「有啲燈一開始綠公仔就會閃咁點算?係咪過唔到?」、「乜閃燈唔係主要用來通知行人行快兩步咩?」、「過到一半先閃燈又應該點?」、「行到一半,中途,綠燈閃,咁我有沒有犯法?」
不過有不少網民就表示支持並解釋「綠公仔閃緊都不能過,這是很多年的法例,很多人都已經忘記」、「綠公仔閃緊已經唔可以過,除非你踏出之際先開始閃,但都要預到底你係行唔行到去對面」、「明知捉人都照行,那就沒辦法了」、「呢個位咁熱門仲膽亂嚟?」、「貪一時之快!銀紙跌得快!」、「企晒人都比人捉果D真係抵」、「成件龜背棟咗喺度,你仲行,唔捉你捉邊個?」
「閃綠燈」可唔可以過馬路 運輸處咁解釋!
根據運輸處資料,當行人過路燈「綠色人像」燈號閃動時,就不可開始橫過馬路。另根據《道路交通(交通管制)規例》(香港法例第374G章)第33(6)條規定,在交通燈控制過路處,行人必須遵從交通燈指示,任何「無合理辯解」違反條例者,可處罰款$2,000。換言之,如果行人在過馬路前已經見到「閃綠燈」,就不可以過馬路;但如果過馬路走到一半才「閃綠燈」,請盡快在「轉紅燈」前過完馬路。